证券时报记者 贺觉渊
7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作为《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配套的重要部门规章,《实施细则》规定各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过渡期为《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至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过渡期不满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
《实施细则》共设置六章、七十七条。其中,《实施细则》明确了支付机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和时限要求,规定支付业务许可证管理、分支机构备案等事项;细化了支付业务分类方式和新旧分类衔接关系、制度完备性、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要求等;明确了重大事项和风险事件报告、执法检查等适用的程序规定,强化支付机构股权穿透式监管。
对于《实施细则》规定的过渡期。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由于各支付机构设立时间不同,支付业务许可证到期日也不同。《实施细则》的过渡期设置是为保障行政许可相对人权利。《条例》施行前已设立的支付机构,拟继续从事核准的部分或全部支付业务的,应当向央行申请换发长期有效的支付业务许可证。
此外,个别支付机构需要一定时间调整以满足净资产有关要求,为确保平稳过渡,《实施细则》对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要求也设置了同等时长的过渡期。
考虑到有17家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分别于2024年7月9日和2025年3月25日到期,距离《实施细则》施行日较近,为保障这两批次支付机构具有充足的准备时间,《实施细则》将其过渡期放宽至12个月。
整体来看,《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行政许可的要求、新旧业务衔接的方式、过渡期的安排等内容,确保《条例》可落地可操作可实施。随着《条例》和《实施细则》相继出台,人民银行将加强对非银行支付行业的全链条监管,提升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以服务实体经济为本,更好保护用户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