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用益观察
8月5日,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发布公告,披露了公司涉及的重大诉讼案件的详细信息。
公告显示,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2022年6月22日收到诉状,该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一审审理,后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原告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被告方包括武汉会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案件起因涉及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债务承担协议等,会昌置业因逾期未支付回购本金及溢价款而违约。中融信托请求支付本金余额、溢价款、违约金等,并要求共同连带清偿责任。
(一)一审判决情况
根据《北京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京74民初1164号,判决如下:
1、会昌置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融信托支付股权回购本金3,388,310,745.65元;回购期限内未支付的A类回购本金对应的溢价回购款46,234,676.71元;截至2022年7月6日(不含)的违约金共计37,220,881.94元,并以股权回购本金3,388,310,745.65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6日(含)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2、会昌置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融信托支付律师费70万元。
3、塔子湖置业、融科智地、融创基业、融创房地产以及天津星耀对一审判决主文中第“1、2”项确定的会昌置业的债务向中融信托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4、合富联银对对一审判决主文中第“1、2”项确定的会昌置业的债务未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中融信托承担赔偿责任。
5、中融信托对前述抵押物、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第“1、2”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中,对鄂(2021)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002306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抵押物,以最高债权数额621,075万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大连开发区及南部海滨新区部分地块分别以60,000万元和65,000万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对津(2022)津南区不动产证明第1197973号等共计49项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抵押物,以3,659,914,558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
6、中融信托对塔子湖置业名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汉区支行开立的账号为942009010074556672的保证金账户中的全部资金,在一审判决主文中第“1、2”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7、驳回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表示,该诉讼案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偿债能力可能产生不利影响,但预计不会对保交楼工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目前,公司正与债权人协商,寻求化解方案,以妥善解决债务问题。
2023年9月中旬,中融信托发布公告,受内外部多重因素影响,中融信托部分信托产品无法按期兑付。为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效能,经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与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委托管理服务协议》,聘请上述两家公司为公司经营管理提供专业服务。
来源:融 创 房 地 产 集 团 公 告、中 融 信 托等